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进境检疫第三章 出境检疫第四章 过境检疫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第六章 运输工具检疫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